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論軍事審判制度存廢
2013/07/30

文 / 邱顯智 (寫于2011.10.31江國慶案平反後)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決江國慶無罪,然而再多的無罪也無法挽回江國慶年輕逝去的生命。看著江國慶的母親哀慟的神情,任何人莫不感到鼻酸,我們只要想像一下,兒子去當個兵,沒辦法退伍,還被當做強姦犯槍斃,讓老母親暗夜哭泣,這叫人如何承受?
江國慶案首先最值得檢討的,即為死刑制度存廢的問題。人死不能復生,再多的賠償對江國慶本人都無意義。在此基礎上,死刑制度的正當性徹底地被動搖了。其次,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軍事審判制度即為導致誤判之主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的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軍事審判的「大洞」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
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廢除軍事審判制度,讓犯軍刑法之罪的人可以在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受到公正的審判,應該是每一位為台灣付出寶貴青春的士兵,最基本也最卑微的權利。為了不要再讓下一個老父老母暗夜哭泣,讓台灣只有一種正義,也許該是讓台灣軍事審判制度走入歷史的時候了。
- 本文作者邱顯智,律師,目前為關廠工人、洪仲丘案義務辯護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 本文原刊登於司法改革雜誌第86期 2011年10月31日出刊
1 則留言:
台灣最大的問題
該作的事,不去做!
政府不作為的事,太多了!
人民要自覺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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